书面承诺不能替代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明确,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保费无效;该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可能影响解除及经济补偿
依第十九条,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请求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需核对劳动关系、欠缴情形与期间、解除依据及时间顺序,不能仅因存在社保争议就直接作出缺乏依据的赔偿计算。
分别核对补缴与已发补偿
第十九条相关情形下,企业依法补缴后,请求返还已付社保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应核实款项性质,并保留发放和补缴证据。
不能把普通工资或全部津贴一概认定为可返还款项。缴费征收事项与解除、经济补偿争议可能适用不同处理程序。
企业可以开展的核查
对照实际用工名单核查缴费,识别争议月份、承诺文件、补贴、投诉及解除通知。结合事实评估整改和沟通安排,避免以新的承诺书延续问题。
法源依据
官方法源 · 核对日期:2026-09-20。英文说明为概述,并非官方译文。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文为中国内地法律的一般信息,需结合个案事实、适用时间及当地规则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