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与用工

中国企业合并或分立:劳动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集团宣布合并中国公司,并要求HR将员工转入新的工资系统。在发出替换合同或离职表格之前,应先确认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发生了什么变化。法定合并、分立,股权交易,以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普通人员转移,其用工后果并不相同。

一、先识别法律事件和承继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股权交易后,原中国公司可能仍是用人单位。仅有境外交易公告,不能证明中国用人单位已经合并或消失。

依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应将交易文件、登记记录与实际用人单位及生效日期逐一对应。涉及分立,应确定由哪个承继主体履行各劳动合同,不能仅凭一张未经确认的人员分配表处理。资产购买或普通关联主体调动,不宜自动归入法定承继。

二、记录合同延续,不制造形式离职

适用第三十四条时,应以继续履行为起点,不应要求全员先辞职、再申请新岗位。可制作承继通知或确认文件,列明原主体与承继主体、法律依据和生效日期、原劳动合同及经办联系人。签收确认不能被当作员工同意无关变更或放弃既有请求权的证明。

将原合同、补充协议及续签历史衔接至承继主体档案。HR系统中的公司名称变化,不构成重设入职日期、固定期限届满日或既有权利的理由。替换文本应与现行合同逐项对照,不能为了系统操作方便而加入新试用期或记载虚假辞职。

三、核对工龄及薪酬台账

核对并衔接入职日期、合同历史、未付工资、激励承诺及休假余额。明确过渡期间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及员工咨询的责任人。交易交割与工资系统迁移日期可能不同,应落实衔接期间各项义务由谁履行,不能认为系统切换即可暂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其例外有明确范围: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单位以后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再计入原单位年限。须核实实际付款及其法律性质,不能据此笼统清零全部与工龄相关的待遇。

四、另行审查拟变更的用工条件

承继本身不授权降薪、改变约定工作地点或缩短合同期限。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应依第三十五条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各执一份。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调整,还应依第四条审查。须区分主体信息更新与员工实质条件变化。

如业务计划取消岗位,应另行审查合法退出路径及其适用条件、员工保护、程序和经济补偿。合并公告本身不是解除理由。同样,合同依第三十四条继续履行,并不因一项尚未发生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产生经济补偿。协商退出或后续解除终止均需独立判断。

五、工资系统切换前备齐实施材料

准备现行主体架构、交易与登记文件、生效日期证明、员工名册、合同及补充协议、工龄和付款台账、相关制度及拟发员工文件。在全员发送统一文本前,标记承继主体分配争议、受特别保护员工及拟变更事项,并保留送达证据和明确的差异处理渠道。

企业初步咨询可先提供中国主体、城市、交易类型、计划日期,以及薪酬、职责或地点是否变化。详细人员档案再通过约定的保密渠道提供。审查应形成相互一致的承继通知、必要的合同变更方案,以及能够衔接原有义务的人事与薪酬交接安排。

法源依据

官方法源 · 核对日期:2026-11-04。译文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法律文本。

本文为中国内地法律的一般信息,需结合个案事实、适用时间及当地规则判断。

潘建兴律师
潘建兴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开始执业 · 北京与深圳

中国企业合并实施前,审查劳动合同承继

在实施前核对承继主体、合同条件、工龄记录及员工文件。律师咨询沟通语言为中文、英文。

联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