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核对裁减人数与职工总数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数条件为: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两项人数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但人数达标仍需同时审查法定事由、人员保护和程序要求。
仅以假设数字说明:150名职工中拟裁减18人,占12%,虽不足20人,仍达到比例门槛;拟裁减8人则未达到两项人数门槛。后一情形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另行审查合法依据而直接解除8人的合同。这些是计算示例,并非真实案例。
应将拟裁减名单与劳动合同、现有职工名册核对。先明确用人单位、分支机构、派遣等安排及涉及日期,再确定计算口径;集团区域报表本身不足以完成核验。涉及多主体或分批调整时,应专门审查统计口径,不能仅通过拆分同一方案回避第四十一条的适用审查。
二、将经营原因与法定事由逐项对应
第四十一条列明四类事由: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以及其他订约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集团成本指标、汇报线取消或境外董事会决议,本身不能证明中国用人单位已经满足其中一项事由。应将拟采用的事由与形成日期明确的财务和经营资料、订单或业务变化、调整前后组织结构及其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对应。法定事由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还应保留实际变更过程并说明为何仍有裁减需要。
证据不足以支持第四十一条时,应重新评估处理路径。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须达成一致;第四十条的个别解除亦有独立条件。仅变换同一方案的名称,不能补足欠缺的法律依据。
三、区分不得按此路径解除与优先留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定情形下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处于患病、非因工负伤的规定医疗期;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此外还须核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情形。
第四十一条还分别要求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不得解除与优先留用应分开审查,评分表不能替代保护情形核验或优先留用说明。临近退休情形应核实个人适用的法定退休日期,不直接套用旧HR模板中的统一年龄。
四、将说明、听取意见和报告纳入日程
第四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单方解除前向工会通知理由及处理工会意见的要求,应结合实际工会安排核对适用程序。
准备能够说明和审查的方案,记录问题、意见及回应,保留最终方案和报告凭证。承诺实施日期前,先确认当地主管部门及现行材料要求。报告回执证明报告环节的办理情况,本身不能证明裁员事由或每一份解除均合法。
不能将第四十条以额外一个月工资替代向个人提前书面通知的规则,用来替代第四十一条的说明、听取意见及报告步骤。总部沟通应与中国程序衔接,避免全球公告将尚待本地审查的结果表述为已经确定。
五、核对支付安排及裁减后的义务
依据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时需依第四十七条及相关衔接规则核对工龄、工资基数和适用限制,不能对所有人员简单采用同一金额。预算本身不证明解除路径合法。
裁减后的管理仍需安排。依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该条第一款裁减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应明确负责人员,保留联系方式和通知记录,并在该期间审查新增招聘计划。
六、在公告前形成决策材料包
专项审查宜准备主体关系、职工总数及拟裁减人数、法定事由及支持材料、人员保护与留用对照表、沟通报告记录或拟定日程,以及补偿和重新招聘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企业解除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企业负举证责任。应保留同期记录,并核对总部说明与本地材料是否一致。
初步沟通可先提供中国主体、城市、经营变化、职工规模、拟裁减人数和时间的非保密概述。个人医疗、家庭及薪资资料,应在确认材料传递安排后再提供。
法源依据
官方法源 · 核对日期:2026-09-23。英文说明为概述,并非官方译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至四十三条:路径、门槛、事由、程序、人员保护及重新招用;第四十六至四十七条: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
第四十四条:解除等企业决定的举证责任。
本文为中国内地法律的一般信息,需结合个案事实、适用时间及当地规则判断。
审查中国团队裁减方案
在确定公告或离职日期前,核对中国主体能否适用第四十一条、哪些人员需要单独处理,以及必须准备的材料和程序。
联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