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用工安排

中国集团内员工调动与借调:谁是用人单位?

区域总部拟将中国A公司的员工安排至关联B公司工作,工资仍由A公司支付。将安排称为“借调”,并不能直接回答谁是用人单位、由谁承担用工义务。HR应先区分临时安排与真正的主体变更,再使文件与实际管理、支付安排保持一致。

一、发出指令前,先明确到底改变什么

按工商登记名称列明各主体,不只写集团品牌。核对合同签署方、实际主管、考勤审批方、工资支付方、社保缴纳方及工作地点。临时安排应写清期限、任务、汇报权限、工资福利、返回安排及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义务。公司间费用分摊本身不能证明员工同意变更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仅投资人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合并、分立则适用第三十四条: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这些情形不同于现有的关联公司之间普通人员调动。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的,第三十五条要求书面变更并由双方各执一份。不能用总部邮件代替应当取得的员工同意。

二、分别核对书面合同与实际用工规则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处理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的情形。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请求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依法支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确认。

在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合同情形下,员工要求有关关联单位共同承担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法院亦依法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已依法对上述事项作出约定且经员工同意的除外。仅存在集团关系并不等于符合全部条件,公司私下分担责任而未经员工同意,也不符合该例外。

三、重建员工档案前,核对工龄与合同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单位今后依法解除、终止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不再重复计算原单位年限。应核实款项依据及收款凭证,不明性质的调动款不能证明适用这一例外。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原单位未付经济补偿,员工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新单位解除,或新单位提出解除、终止时,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年限,应依法支持合并工龄。列举的调动情形包括组织委派及关联企业轮流签合同。另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场所、岗位工作,单位变换签约主体但继续实施劳动管理,合同到期的,属于认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更换主体名称不能被当作重置工龄与续订义务的可靠办法。

四、使调动文件能够实际执行

拟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审查员工及两家公司签署的文件,明确生效日期、原关系如何处理、新合同、承接工龄、已发生工资与年休假、福利及历史请求责任。选择协商解除原关系的,另行评估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由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的,涉及经济补偿义务。应如实记载提出方,不能虚构员工辞职以掩盖集团安排的调动。

临时借调应写清由谁审批请假、加班、纪律事项及返回原岗位。员工知悉的条款、公司间协议与实际执行应相符。社保经办、税务、适用的许可及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应另行核查;“借调”的名称本身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也不能排除强制性劳动权利。

五、切换工资或管理关系前,备齐判断材料

准备现行及历次合同、主体登记资料、拟议借调或调动协议、岗位与汇报图、考勤审批记录、工资表与银行记录、社保历史、工龄计算及已付经济补偿凭证,再附员工回应和新旧条件对照。切换系统前先解决记录冲突,不应在调动后倒签同意文件。

决策应明确原劳动关系是否继续、是否属于法定承继,或是否实施协商一致的主体变更,并列明各项义务的履行方。事实已与文件不符的,提出解除或返还要求前应作个案评估。初步咨询先提供两家公司、城市、拟实施日期和实际管理方式的非保密概要,再安排安全审查人事文件。

法源依据

官方法源 · 核对日期:2026-10-08。译文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法律文本。

本文为中国内地法律的一般信息,需结合个案事实、适用时间及当地规则判断。

潘建兴律师
潘建兴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开始执业 · 北京与深圳

审查中国集团内部调动或借调

改变用工安排前,核对用工主体、员工同意、工龄承接及义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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