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确认谁是用人单位
发出合同前,应对应核查签约主体、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主体,以及实际管理人员。境外母公司、中国子公司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非同一主体,不能仅因某个名称最能代表集团品牌,就将其列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如果拟议安排尚未明确中国用工主体,应先确定合法结构,再使用合同模板。本文以中国内地用人单位的普通全日制用工为前提,不据此认定境外公司或代表处可以直接按任意方案招聘。
二、区分录用、签约与实际用工日期
第七条以实际用工之日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第十条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已开始用工但未同时签订的,应在一个月内补签。实际管理宜在入职前完成签署并交付员工文本,对未签事项明确负责人和期限,避免长期停留在境外审批流程中。
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可能产生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责任。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六、七条进一步规定了计算与特定例外。员工迟延交回文本应及时核实、留痕,不能直接视为免责,更不应通过倒签掩盖真实日期。
三、让必备条款与真实岗位一致
第十七条列明主体、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时休假、报酬、社保及劳动条件保护等必备事项。应将其与录用通知、岗位说明、薪酬方案和本地工资执行逐项对应,防止奖金、调岗或离职争议发生后才暴露文件冲突。
区分固定报酬与确有条件的激励,明确目标制定、告知时间、完成情况证据和方案变更机制。避免合同将一笔款项承诺为固定收入,而英文集团制度又将同一款项表述为完全酌情发放。
四、分别审查附加条款
试用期应符合第十九条,而非直接套用集团全球标准。保密、竞业限制和培训服务期各有适用边界;第二十五条限制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劳动者违约金。不能直接移植其他法域中“提前离职即付违约金”的一般条款。
双语合同应逐条核对主体、金额、日期、地点、通知和裁量权限。约定语言优先顺序有助于解释,但不能消除实体冲突,也不能排除中国内地强制性规则。
五、形成完整的入职材料包
入职档案应包含最终签署合同、交付证明、接受的录用通知、岗位说明、录用条件、适用制度版本与告知记录,以及工资社保安排。第十六条要求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中国HR团队应能在需要决策时及时调取完整有效版本。
委托审查前,可先提供用人单位、城市、岗位、入职日期和薪酬结构的非保密概述。审查重点应是文件与实际安排能否衔接,而不只是模板空白是否填完。
法源依据
官方法源 · 核对日期:2026-09-20。英文说明为概述,并非官方译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
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至十九条、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
第六条、第七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中国内地法律的一般信息,需结合个案事实、适用时间及当地规则判断。
审查中国员工入职文件
先说明用人单位、岗位、城市和计划入职时间,再围绕实际安排确定合同及制度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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