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管理

中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范围与加班工资核查

境外总部可能把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归入免加班费类别,但该分类不能直接确定中国境内适用的工时制度。在调整排班或从薪资中排除加班费之前,中国用人单位应将实际岗位、适用地方规则、所需审批与结算期间逐项对应。

一、依据实际工作选择制度,而非只看头衔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区分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四条列举可能适合不定时制度的高级管理、外勤、推销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岗位;第五条涉及适合按确定周期综合计算的工作,包括连续作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工作。符合岗位条件只是起点,不能据此证明某名员工已被合法纳入。

应简要说明工作何时、如何完成,由谁控制排班,是否固定考勤,以及标准工时为何无法满足实际经营需要。高薪、“经理”头衔或偶尔跨时区开会,本身不能决定分类。标准工时下允许弹性上下班,也不同于法律上的不定时工作制。

二、将审批与主体、岗位和期间对应

办法第七条将地方企业审批办法交由省级规则规定。应取得正式决定及附件,不能只保存申请受理凭证。核对列明的用人单位、覆盖机构与岗位、人员范围、生效及届满日期、批准周期。不能假定集团一家公司的审批或销售岗位审批覆盖另一主体或不同岗位,应将续期及岗位变动审查列入人事日程。

判断前应核实真实的地方例外,不能笼统声称所有岗位均须审批。《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六条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作出不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这是符合条件类别的地方例外,不是全国所有冠以“经理”名称人员的豁免。需核实实际职责与身份、劳动合同约定及工时管理方式。第十七条还要求在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实行期限届满、工种岗位变化等情形下重新申报。

三、分别核算综合周期与法定节假日

依法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应按批准周期核对总实际工时与总法定标准工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将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现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号)第十三条要求超出部分按适用小时工资基数不低于150%支付,企业安排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则按适用日或小时工资基数不低于300%支付。不能仅凭之后少排一周工作就抵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责任。

不定时工作制同样需要核对地方薪酬规则。虽然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定时人员不执行该条前述加班工资规则,上海办法第十三条仍明确保留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人员被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上海修订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不能把一套“无需支付加班费”的结论套用于各地,也不能把两种特殊工时制度理解为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周期尚未结束即离职的,应单独审查。例如北京办法第九条要求计算周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间;在周期未结束即终止、解除合同时,对实际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部分,指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休息日工资规则。不能将一般周期届满时的150%计算机械用于所有提前离职情形。最终结算前应核实适用地方规则、缩短后的期间及工资基数。

四、使员工程序与实际管理一致

国家审批办法第六条要求保障健康、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并采用适当休息方式。北京办法第十四条还要求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并公示工作休息制度。应集中保留实施方案、协商记录、告知材料及协商形成的合同变更文件,不能把行政许可当作自动改写标准工时合同约定的依据。

中国HR与境外管理者应使用一致的排班规则,监测实际工作量、休息及节假日安排,并保留可解释薪资计算的记录。名义不定时岗位如实际受到严格逐日考勤和频繁强制晚间工作的管理,应调查制度与事实不一致之处,不能只依赖头衔。特殊工时不排除健康、休息及对女职工、未成年工适用的保护。

五、调整薪资前备齐适用范围材料

应收集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工作城市、岗位说明、合同条款、审批决定及附件、员工名册、协商证据、实际排班、节假日工作及薪资计算。建立适用范围表,逐项记录岗位制度、依据、有效期间、计算周期与复核人员。审批缺失或过期应列为待解决事项,不能倒签文件或假定后取得的审批自动补正此前期间。保留旧记录,并分别评估历史工资责任和今后整改。

初步法律审查可先提供中国主体、城市、涉及岗位、现行制度及计划变更日期等非保密概要,再安排安全审查审批和人事资料。实际决策是:拟实施方案能否合法覆盖有关人员与期间、对应如何计薪,以及实施前必须补齐哪些缺口。

法源依据

官方法源 · 核对日期:2026-10-11。译文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法律文本。

本文为中国内地法律的一般信息,需结合个案事实、适用时间及当地规则判断。

潘建兴律师
潘建兴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开始执业 · 北京与深圳

审查中国团队工时安排

调整中国团队工作安排前,核查审批覆盖范围、地方例外及计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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