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查明是否真实停工及涉及范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针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预算缩减、销售下降,或者管理人员决定不再给某一员工安排工作,本身不足以证明可以适用该规则。应记录经营原因、涉及主体、场所、岗位、开始日期和预计复核日期;部分停工或选择性待岗安排,尤其需要核实事实及当地处理规则。
应保留订单变化、生产计划、场地安排及员工名单,并识别仍需处理财务、客户支持、维护或远程工作的人员,不能将其直接与未获工作安排的人员一并处理。本文针对企业暂时停工停产,不处理员工违纪、病假或永久停业关闭;这些情形需要分别分析。
二、首个工资支付周期不能直接降至生活费
依国家第十二条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北京第二十七条要求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深圳第二十八条要求自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该周期最长三十日。三十日上限是深圳条文的明确规定,不能说成各地条文均有同样表述。
发薪日不等于工资支付周期。停工发生在计薪月份中途时,不能认为下一个发薪日一到,首周期保护即结束。应依据当地规则记录周期、起止日期、工资项目及跨期分段计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不当然等于包含加班费、特殊津贴的上月全部收入。
三、超过首周期后,区分安排工作与未安排工作
国家第十二条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最低工资是底线,并不自动替代现有合同工资。北京第二十七条允许根据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深圳第二十八条也要求依据所提供劳动及双方新约定的标准处理。降薪前应核查协商依据及强制性限制。
超过首周期后,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北京第二十七条规定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深圳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至复工复产或者劳动关系解除。上述比例以相应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不是按员工原工资计算。发薪前应核对当时有效金额及当地计算规则,两种比例均不能全国套用。
四、通知内容必须与实际工作安排一致
应以清晰的书面安排说明原因、人员范围、开始日期、工作或待岗要求、薪酬处理、支付日期、联系渠道及复核、复工程序。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应核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讨论、协商及公示或者告知要求。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第三十五条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签收通知本身不等于同意降薪。
应同步记录实际任务和工作时间,包括境外管理人员的指令。不能因为文件统一标注“待岗”,就忽略远程客户会议、定期报告等工作;复工或任务变化后,应重新核对支付标准。不能把企业安排的停工改写成员工自愿申请的无薪事假,也不能认为待岗安排自动终止劳动关系或社保义务。
五、备齐薪酬材料,安排后续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要求按合法依据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营困难不是普遍拖延发薪的理由。北京第二十六条另行规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时,须向员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仅有停工通知不等于满足这些条件。持续欠薪还可能涉及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下的员工解除和经济补偿问题。
批准方案前,应汇总劳动合同、计薪周期及项目、经营证据、人员名单、工作记录、员工沟通和按城市编制的测算表,并设定复核日期,以决定复工、调整安排或另行评估退出程序;暂时停工本身并不满足解除或裁员条件。企业初次咨询可先提供非保密概要,说明中国主体、城市、涉及人数、计划日期、仍需完成的工作及下次发薪日。咨询沟通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法源依据
官方法源 · 核对日期:2026-10-20。译文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法律文本。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工资记录、支付日期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国家规则。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正) ↗
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支付周期、有条件延期、停工工资及正常劳动定义。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年修正) ↗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首周期及生活费;区分员工本人过错停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
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程序、支付、合同变更及独立的解除裁员条件。
本文为中国内地法律的一般信息,需结合个案事实、适用时间及当地规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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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薪酬指令前,核查经营事实、支付周期、当地规则及员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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