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程序

中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与补正核查

总部批准只是中国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中的一环。企业即使持有支持拟定解除事由的证据,仍可能遗漏工会程序。中国内地企业拟作出通常的单方解除决定时,应在向员工宣布前核清适用的工会程序。本文集中讨论通知与举证,同时保留对解除本身是否合法的独立审查。

一、先核解除路径和工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违法或违约情形;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应将这一环节列入中国主体的执行日程。境外经理批准或者与HR讨论,不能替代工会程序。

应确认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地点、是否建立工会及其组织覆盖范围。另一家集团公司的工会,不当然是正确接收对象。企业未建工会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明确针对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并未解决所有未建工会情形。应核查适用的地方规则与实践,包括是否需通知上级或属地工会,不能一概认定全国免除通知,也不能假定全国统一的替代接收对象。

二、区分工会通知和对员工的预告期

依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解除时,应分别核查工会程序与实体事由。第四十条规定的向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不能替代第四十三条工会通知。反过来,通知工会也不能弥补严重违纪证据不足、应培训或调岗而未实施,或者拟选路径受到特殊保护限制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本身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工会通知最低天数。应为工会了解拟解除理由留出实际机会,核查适用的地方规则或集体合同程序,并在实施前处理其意见。经济性裁员另有第四十一条的说明、听取意见与报告程序,不能用本文的个别解除清单替代。协商解除和合同届满终止也应分别审查。

三、通知应足以让工会审查

实务上,通知应载明用人单位、涉及员工、拟解除事由、相关事实与日期、所依据的制度或法律,以及拟实施时间;附上必要材料并限制查阅范围。宜采用书面通知并保存送达、签收证据。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并未规定全国统一的工会通知模板。工会通知与员工解除决定所述事实和理由应保持一致。

应留存工会答复、企业对异议的研究记录及向工会作出的书面结果反馈。收文章只能证明收件,不当然证明同意。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是监督程序,并非一概要求工会同意;同样,不能把沉默写成批准。工会指出事实或法律问题时,应先调查、纠正再决定是否实施;拟解除事由发生实质变化的,应重新审查相应程序。

四、漏通知后的补正有适用边界

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针对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却未依第四十三条事先通知工会,员工以违法解除为由请求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已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条写的是起诉前,并非开庭前,也没有规定解除后统一若干日内补正。

解除后才发现缺口的,应立即保留真实时间线,由律师核实仲裁或诉讼阶段、是否已起诉及起诉日期,并审查实际补正需要完成的事项。不得倒签通知、收件记录或工会意见,也不能认为事后取得一张签收单就一定足够。程序补正不会创造原本不存在的合法解除事由。该规则是针对特定程序瑕疵的有限抗辩,不应成为预先安排事后通知的理由。

五、向决策人提供可核查的简明材料

解除面谈前,应备齐合同和相关制度、拟解除事由证据、工会身份及覆盖记录、通知与附件、注明日期的送达和签收记录、工会意见及书面结果反馈,以及拟向员工送达的决定。另制作时间线,区分内部批准、工会通知、意见反馈、员工送达和拟生效日期。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企业解除决定发生的争议,由企业负举证责任。

专项审查可先说明中国主体、城市、拟解除理由、工会情况、是否已通知员工及下一项实际期限。通过联系页初步沟通时,仅提供非保密概要。审查可判断通知材料与顺序是否具备实施条件、缺口是否仍可处理,或者是否需要重新评估解除方案。律师咨询沟通语言为中文与英文。

法源依据

官方法源 · 核对日期:2026-10-14。译文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法律文本。

本文为中国内地法律的一般信息,需结合个案事实、适用时间及当地规则判断。

潘建兴律师
潘建兴律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开始执业 · 北京与深圳

解除前审查工会程序

在向员工发出解除决定前,核查通知对象、理由、送达顺序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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